河北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之一条 为河北职称犯罪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河北职称犯罪,做好刑事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省人民 *** 指定的医院。
本办法所称刑事医学鉴定是指刑事诉讼涉及的下列鉴定河北职称犯罪:
(一)对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鉴定的;
(三)对收监罪犯确有严格疾病,必须保外就医而需要鉴定的。第三条 刑事医学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刑事医学鉴定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以下统称为要求鉴定方)。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刑事医学鉴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第六条 刑事医学鉴定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精神病鉴定由省人民 *** 指定的医院进行;
(二)其他刑事医学鉴定由省人民 *** 指定的当地医院进行。第七条 医院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鉴定人。并将鉴定人名单报省卫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在职职工;
(二)五年以上临床经验;
(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医德高尚,医风正派。第九条 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在职职工;
(二)十年以上临床经验;
(三)担任主治医师五年以上;
(四)医德高尚,医风正派。第十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鉴定人的工作。第十一条 鉴定人应当做到:
(一)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要求鉴定方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医学问题;
(三)为要求鉴定方保守秘密。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并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要求鉴定方或者被鉴定人及其亲属的馈赠、宴请。第十三条 要求鉴定方应当填写《刑事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向医院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作出鉴定结论,填写《刑事医学鉴定书》并签名。
刑事医学鉴定结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可适当延长。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认真审查,同意鉴定结论的,在《刑事医学鉴定书》上加盖本医院公章。不同意鉴定结论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重新鉴定。第十六条 对因某些伤害、疾病体症隐慝等原因需要留院观察鉴定的,医院应当向要求鉴定方说明,可在要求鉴定方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观察鉴定。第十七条 要求鉴定方对原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原鉴定医院或者到省人民 *** 指定的其他医院重新鉴定。医院应当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医院作重新鉴定时,应当另外指定鉴定人并听取省内有关专家意见。重新鉴定。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要求鉴定方对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省刑事医学鉴定委员会进行终局裁定。第十八条 刑事医学鉴定必须由三人以上进行。第十九条 进行刑事医学鉴定的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刑事医学鉴定资格:
(一)不按规定条件确定鉴定人的;
(二)不将鉴定人名单报送省卫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拒不履行鉴定职责或者拒不出具《刑事医学鉴定书》的。第二十条 要求鉴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影响鉴定的,或者鉴定人徇私舞弊、作虚假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进行刑事医学鉴定的医院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医学鉴定费、床位费及仪器检查等费用。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伪造中级职称犯不犯法
犯法。伪造职称证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中级职称,一般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以直接认定为中级河北职称犯罪;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或三年以上(不同专业所需年限不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其河北职称犯罪他指的是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三年以上。职称通过申报、评审,由主管部门授予,一般认为决定是否授予职称是由主管部门领导决定,评审主要是形式。
购买职称证违法吗
违法。买假职称证属于违法,严重时可构成犯罪,处罚参见以下规定河北职称犯罪: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河北职称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职称证犯罪吗
您好!伪造职称证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河北职称犯罪的司法解释如下河北职称犯罪: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2000]20号)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河北职称犯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 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河北职称犯罪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干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九条之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更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6.21)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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