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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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省 *** 可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省 *** 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 省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科学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本省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

(一)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发表或作为专著出版的理论成果;

(二)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发明创造,经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备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第七条 省农村科技奖的申报条件:

开发、推广、采用适合于农村的先进科学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八条 设立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 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项目之一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某一单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征得主持单位和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也可单独申报。其申报程序按前项规定办理。

(三)省长特别奖由省长核准授予;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授予。第十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属于技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专利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标准:省长特别奖,属个人的,颁发奖励证书和10万元奖金;属集体的,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20万元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村科技奖均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2万元、1万元、5千元的奖金。

对获省长特别奖的个人和集体中的首席人员,同时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第十二条 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第十三条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研人员所分奖金不得少于70%,其余部分发给项目合作者。

获奖项目再获得上一级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第十五条 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六条 市、地和省 *** 委办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条件、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分别由各市、地和省 *** 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副高职称评审条件2020

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扩展资料:

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的人员:

1、获部级、省级认可的学术带头人;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乡镇企业家或国家或省级优秀厂长、经理。

2、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获得地级市一等奖及以上(包括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者。

3、曾获国家金银产品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优秀工程奖的生产技术负责人;担任国家和省新产品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发明、创新、转化、专利、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企业利、税总额的20%以上(申请高级职务后的前两年)。

5、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全省同行业的推广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担任中职期间,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6、直接负责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级职称

河北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河北省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是: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

当然还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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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北省职称评审条件(工程类)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 专业

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河北省高级职称奖励条件,具备下列条件河北省高级职称奖励条件: 

(一)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市(厅)级科技计 划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前五名),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河北省高级职称奖励条件; 2.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或参加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前五名)的制修订工作; 3.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参加单位(部门)新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项目中的标准化工作,或参加标准化 技术咨询、标准化技术推广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标准化技术规范、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或参加标准化信息的分析、评价,并 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主要参加编写县(市局)级以上以标准化管理为专题的规范性文 件,并发布实施,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标准化调研报告被县、市局级以上 *** 、部门、单位采 用; (3)参加企业标准(前三名)的制订工作,或参加过标准化技术规范(前三名)的编写 工作; (4)参加单位(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5)参加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参与编写本专业质量体系文件并付诸实施,或参加 本单位科研项目(前三名)的研究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从事计量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市(厅)级科技计 划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前五名),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2.参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参加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 程、规范、标准(前五名)的制修订工作; 3.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参加单位(部门)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试制、推广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 术报告; (2)参加筹建计量检测新项目,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参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 事业单位更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主要参加编写县(市局) 级以上以计量管理为专题的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或主要参加编写的计量专业调研 报告并被县、市局级以上 *** 、部门、单位采用; (3)参加企业标准(前三名)的制订工作,或参加计量法规和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工 作,或参加本单位检测 *** 研究,并编写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能够解决企、事业单位以及 生产中的非常规测试问题; (4)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并取得满意结果,或参加仲裁检测、计量产品型式评 价、能源计量技术审核工作,并编写技术报告,或参加技术评审的策划、实施及监督,编写 相应技术报告; (5)参加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参与编写本专业质量体系文件并付诸实施,或参加 本单位科研项目(前三名)的研究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取得国家注册二级计 量师资质,或参加市局级以上组织的技术比武取得前三名; 

(三)从事质量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市(厅)级科技计 划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前五名),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2.参与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或参加行业(地方、团体)标准(规程、规 范)(前五名)的制修订工作; 3.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参加单位(部门)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试制、推广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 术报告; (2)参加筹建新的检验项目,或参加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并编写技术 报告,或主要参加编写县级以上以质量管理为专题的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或编写质 量专业调研报告,并被县、市局级以上 *** 、部门、单位采用; (3)参加企业标准(前三名)的制订工作,或参加过质量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 工作,或参加新检验 *** 的开发和新检验设备的研究; (4)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并取得满意结果,或参加质量仲裁检验、产品质量 风险监测(评估)、产品质量鉴定、事故技术鉴定、安全评价工作,或参加技术评审的策划、 实施及监督,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5)参加本单位的质量体系认证,参与编写本专业质量体系文件并付诸实施,或参加 本单位科研项目(前三名)的研究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员 资质 2项以上,或参加市局级以上组织的技术比武取得前三名。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1项以上,或参加行业、地方、团体标准、 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前五名)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参加企业标准 (前三名)2项以上的制订工作,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 

(三)参与完成单位(部门)新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成果推广 2项以上,取 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并取得满意结果,或参加质 量仲裁检验、产品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产品质量鉴定、事故技术鉴定、型式评价、安全评 价、技术评审工作 2项以上,编写的技术报告被主管部门认可,或参加能源计量技术审核 工作 2项以上,编写的技术报告被有关单位采用,或作为技术专家,参加县级以上部门组 织的事故调查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编写的技术报告被主管部门采用。 

(四)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 2项以上(以 专利证书为准)。 

(五)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参加完成 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前五名),或主要参加完成本单位科 研项目 2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成果得到应用。 

(六)参加单位(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工作,编写质量体系文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或参加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更高计量标准有 1项以上通过计量标 准考核,或参加筹建新的检验项目有 1项以上通过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可,或参加本专业 技术法规、标准、规范贯彻实施,有 2项以上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 

(七)参加标准化技术规范(前三名)的编写工作 2项以上,或参加新检验检测 *** 的开发和新检验设备的研究、解决企事业单位以及生产中的非常规测试问题(前三名), 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编写县(市局)级以上以标准化、计量、质量 管理为专题的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实施,或编写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调研报告,并被 县、市局级以上 *** 、部门、单位采用,或参加本单位的实验室资质认可、机构考核、质量 改进,通过考核或被采用或并被有关部门确认,或提出的科技建议 1项以上被有关部门 或单位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附评议材 料)。 

(八)独立或作为之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或撰 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 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九)在企业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引进中型先 进设备 1项以上,有创新的技术成就,通过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