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实行承包的单位,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承包内容。”二、第六章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三、第二十九条之一款中“凡未列入当地生育计划而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修改为“凡不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第二十九条之一款第(三)项中“每年各按本人两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修改为“每年分别按本人两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四、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并可以根据情况对单位领导人和主管工作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修改为“并可以根据情况对单位领导人和主管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第三十三条之一款修改为“非法出具婚育证明、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做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个体行医者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的,没收违法所行,每例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者同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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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每例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故不按要求接受季普查的,每推迟一天处以5元至20元的罚款;无故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或者补救措施的,每推迟一天处以10元至40元的罚款;
(三)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隐匿场所或者私自实施催产、引产、剖腹产手术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例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七、原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至第(十)项内容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虐待女孩或者生育女孩母亲的;
(二)遗弃、溺害、买卖婴幼儿的;
(三)干涉、阻碍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五)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六)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的;
(七)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八、原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乡镇人民 *** 、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原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根据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十、原第三十七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后面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的落实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 *** 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 *** 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县以下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增加5%退休金。第十条 各级人民 *** 根据本条例有关生育规定和上级 *** 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各基层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计划指标和人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 *** 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实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 *** 加强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做到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按规定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用的经费。第三章 生育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八)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九)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一)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二)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 *** 批准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应当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严禁一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督促公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并在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节育措施。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决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 *** 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 *** 作出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决定。第五条 乡级(含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下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由副乡级以上干部担任。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一名副主任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村应分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由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育龄妇女小组长享受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乡级人民 *** 根据该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量确定。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县级(含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下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享受岗位津贴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 *** 确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制定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的原则:
(一)不得突破上级人民 *** 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二)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第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责任制,严禁虚报、瞒报行为。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按省 *** 规定的数额和时限,足额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支和挪用。第三章 生育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适用于因违法行为致残者,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项规定不适用于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独生子女含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
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不视为独生子女。第十四条 农村中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一对夫妻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第十五条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中两项以上条件的夫妻,只能按其中一项条件照顾生育。第十六条 照顾二胎生育费用于:
(一)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内双女结扎户父母的奖励或养老保险;
(二)对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的奖励。第十七条 按以下规定生育子女的,为计划内生育:
(一)已依法领取《结婚证》;
(二)已依法领取《生育证》;
(三)生育时间从领取《生育证》起,不少于6个月。第十八条 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条例》规定集体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 凡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市(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领取《生育证》后,在计划年度内未生育的夫妻,应当在年度末到发证机关登记签证,列入下一年度出生计划。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管理单位同育龄夫妻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节育第二十二条 下列农村育龄夫妻按以下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患有禁忌症者外,女方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女方不满40周岁的,一方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
(三)之一胎为双胞胎的,可先放置宫内节育器,待子女四周岁后再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
(四)女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照顾生育后,女方放置宫内节育器。第二十三条 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规定按受月访视、季普查,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免费对已婚育龄夫妻(流动人口除外)提供避孕药、具。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1)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 *** 关于《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根据《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按照法律程序对“计划外生育费”名称进行变更,决定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之一款、第二十九条之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之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中的“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之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依法实行晚婚、晚育的;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第三条 各级人民 *** 要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工作的领导。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农业、教育、民政、劳动、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村的计划生育优待工作。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二)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第五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或者给予同等价值的物质奖励。经本人同意,也可用同等金额的奖金为其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独生子 *** 先人本乡(镇)、村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
(三)独生子女参加本省内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试,在录取时给予十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四)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五)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优先发放扶贫款、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济;
(七)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已承包的土地、果园、荒坡、滩涂等,在家庭人口减少时不得收回,由家人继续承包;
(九)省人民 *** 规定的其他奖励。第六条 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且夫妻一方实行结扎手术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实行结扎手术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帮耕帮收;
(二)为夫妻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总额应当不低于五百元,可由集体和个人分担,其中集体负担部分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从照顾二胎生育费中列支);
(三)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四)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五)优先安排致富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
(六)省人民 *** 规定的其他奖励。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歧视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给予下列优待:
(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二)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三)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及时解决男方的口粮田和责任田;
(四)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优先发给二胎生育证;
(五)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
(六)省人民 *** 规定的其他奖励。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符合审批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办理征、占地手续。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其资金来源:
(一)照顾二胎生育费;
(二)计划生育事业费;
(三)计划外生育费;
(四)乡(镇)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的费用。第十条 凡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生育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 *** 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又计划外生育或者非法收养子女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村民委员会停止优待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同时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拒不落实优待规定的,当事人可向县(含自治县、县级市,下同)人民 *** 法制机构举报,经县人民 *** 法制机构会同计划生育和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由县人民 *** 责令限期落实。
河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河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十七条规定河北计划生育职称: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河北计划生育职称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河北计划生育职称: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河北计划生育职称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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