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有哪些职称
; 水利局职称包括:水利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高级技工、初级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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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其河北省水利工程局职称管理他岗位的职称河北省水利工程局职称管理,如财务方面的,人力方面的,行政管理,实验室等
职称种类很多,关键看你什么专业,从事的是什么专业技术,符合申报条件与否
本科生、硕士、博士学历的,走确职的评审,不必参加考试,除非专业职称要求考试获得的,
如需要,请到当地人社网站查询具体事宜。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指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第三条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下属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第六条 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的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司,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六、向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第八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第九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申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经初审合格后,报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部直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初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十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第十一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第十三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并报水利部备案。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每两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第四条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 *** 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第五条 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七条 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八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第九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第十条 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 *** 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识;
(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四)执行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
(五)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功能。第十二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者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同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分别报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运用计划一经批准,有关的地方人民 *** 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跨越行政区域的河道、渠道,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界河道、渠道上扩大排水、加大引水,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渠道断面及过水能力;
(二)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 *** 裁决。第十五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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