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评职称评定可以越级吗
不知道你说的是政工还是经济或是什么系列,一般应该是不可以越级的,拿政工来说就是如此,但是如果你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那么可以直接评定政工师,而不用从助理政工师开始参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河北省19年农村25年教师评中高职称有何条件?
一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8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课题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一)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农村学校教师;以及连续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任教满30年且在职称评审中讲课答辩合格者。
(二)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三)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特教岗位上教学的一线教师。
扩展资料:
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县(市)级以上同行的公认,并获得一次一等奖或两次二等奖;
2、承担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示范课或观摩课三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3、受到市(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4、公开发表不少于三篇有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交流或推广,或因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职称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职称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职称分级聘任
这两天河北省职称可以越级聘任吗,各个学校教师职称聘任分级方案细则正在制定中。老师们心里乱纷纷河北省职称可以越级聘任吗的,不知最终结果如何。
看了几个学校出台河北省职称可以越级聘任吗的细则,好像没有一个倾向一线教师和班主任河北省职称可以越级聘任吗的。
聘任时间不约而同被学校定为主要考核指标。也是服了,不知从哪里搞来的换算公式,看起来很是高大上,很是科学。结果算来算去,发现其本质就是看聘任时间。
单从时间上,老师就吃大亏。因为副高刚开始评时,指标少的可怜。首先评上的是学校的校长。然后副校长,然后是环节人员。他们全评完了,才轮到一线教师了。有好多一线教师还没有评上副高就退休了。
学校里最苦最累的是班主任,可是某些学校在考核时,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被统称为一线教师。一点优势都没有。怪不得好多老师都抱怨干多干少一个样。
这一点,高中的某个学校就做的比较好,领导和行政人员不参与换挡,把指标全部给一线老师,一线教师按德 能 勤 绩 进行评选。一线教师评完之后,有剩余才轮到其他人。这样的学校,老师们能不好好工作吗?
政策的制定者和普通老师们挤在一起参评,本身就没有公平可言。
强烈要求,能不能让领导们和行政干部走另外的途径评,不要和教师混在一起。
这样,老师们心里没有了怨气,才能低埋下头,全心全意干好本职工作。
职称能不能跨省转移
职称评定可以跨省的,但是必须满足办理职称评定所在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有哪些规定?
个人资历,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群众认可等条件规定。
拓展:
事业单位,是指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特征:
1. 提供公共服务。
2. 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
3. 属于知识密集型。
4. 组织经费来源的国产化。
5. 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
与行政单位的区别:
1. 内涵不同--行政单位属于国家机关,而事业单位属于社会服务组织。
2. 担负的职责不同--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而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3. 编制和工资待遇的来源不同--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有哪些规定
事业单位聘任工作主要依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和《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人社秘〔2010〕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三、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2、根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各地、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依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完成人员定岗、定级、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3、对聘任存在的问题,可向单位纪检、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反映。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