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 河北省直公积金政策调整,缴存基数上调
凤凰网房产从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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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22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更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更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6395元测算,省直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更高限额为21599元,更低不得低于432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更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2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省直中心网站下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情况说明。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三)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2年6月22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为顺利完成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6月28日-6月30日,省直中心各业务网点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转移等业务。
二、2022年6月28日﹣6月30日,暂停省直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省直公积金” APP 、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渠道服务,同时“冀时办” APP 省直公积金服务暂停。
三、2022年7月1日,各项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请各缴存单位及职工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2年6月22日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有什么规定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 *** 审核后,报省人民 *** 批准。
以上是省级文件,规定了公积金缴交的更低标准为职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上限由各地自行确定后报批准。
如果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为35000元,则:35000/12=2917元(月平均工资),今年,你个人每月应交公积金:2917*5%=146元,你单位也要交146元,每月进入你公积金帐户的金额就是:146*2=292元。
扩展资料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者经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之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河北沧州特岗教师住房公积金缴纳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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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河北省各级职称公积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 *** ,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各级职称公积金标准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1年度本市更低月工资标准1040元,原则上不超过本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9050元)。
三、超过本通知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要求纳税。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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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五险一金的标准是什么啊,各项的比例,比如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什么的具体比例,速度,有加分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举个例子,为了计算方便,以工资为2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2000*2%=40元,单位2000*8%=160元;
养老保险:2000*8%=160元,单位2000*20%=400元;
失业保险:2000*1%=20元,单位2000*2%=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2000*1%=20元
公积金:2000*3.5%=70元,2000*3.5%=7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290元,单位总计为:710元。
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河北省公积金缴存比例是什么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5%到12%,也就是说不可以低于5%,也不可以高于20%,工作年满一年的老员工,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缴存的基数就是职工本人当月的月工资。职工个人缴存多少,单位需要按同比例缴存,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数额加起来就是员工的公积金总数。东莞目前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 *** 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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