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获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申报单位呈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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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报告1份。说明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及公示情况。

2、《拟评人员名册》一式2份(含电子版)。

(二)申报人员呈报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由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下载,打印生成。

2、《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15份,A3纸打印。

3、申报人员个人签字确认,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个人信息确认表》,由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下载,打印生成。

4、连续学历证书。

5、现职务资格证书,事业单位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合同)及工资兑现审批表。

6、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提供《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等相应佐证材料。

7、同级改职人员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8、学历破格人员提供《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

9、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专利证书、批准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10、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

11、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此项只限县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12、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供1篇近期正式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3、上一级任职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个人材料要分别将第10、11项及其他项分别装袋,第10、11项材料评审后返回。

报送材料的地点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号原省家畜繁育站院内新楼706室。

扩展资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满二年。

2、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四年以上者。

3、中专毕业,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主要贡献者。

(2)市(州)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3)长期在区乡(镇)从事畜牧、兽医技术工作,满十五年以上者。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畜牧兽医专业

学校管理-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办法试行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

(冀职改字【2003】3号)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河北省职称办法畜牧,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有序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职称办法畜牧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绩、注重水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河北省职称办法畜牧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凡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 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 ,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负责申报人员的考核。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依据省规定的申报评审资格条件,申报人员逐项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量化表》,所填内容要客观、真实。

(三)公开述职

考核小组组织申报晋升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简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并组织答辩。

(五)考核评议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中有关内容,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六)量化赋分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考核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排序。

(八)确定人选

单位领导依据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 申报推荐结果公示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严格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 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对控制申报数额的.系列要公示申报数额情况;

2、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及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

3、 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 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申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 公示时间一般为五――十天;

2、 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 设置意见箱和监督 *** 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来访接待及情况汇总等工作;

4、 公示单位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意见”栏中如实填写

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不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 各单位经公示确定申报人员后,要组织申报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组卷顺序

1、 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3、 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和《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分别贴在评审表内);

4、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5、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6、 离退休人员延退手续;

7、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 更高学历证书;

9、 各种奖励证书;

10、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有代表性论文(论著)(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1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1500字);

12、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及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外,其他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内容填写要准确,字迹要工整,装订要规范。

2、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并填好《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贴在申报材料卷封面上。

3、申报评审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一律要由所在单位审档人签字、盖章。

4、各单位在报卷时要一同提交《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

(三)申报材料报送

依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查后,被确定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级人事部门分别报送相关评委会评审。

1、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经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初审后,报送省职改办复审,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2、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审查后,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3、申报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由省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职改办审查,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4、驻冀中直单位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属地管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上一级人事(组织)部门出据委托评审函,送当地市职改办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省部级人事(组织)部门的委托评审函,报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5、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及驻冀中直单位按省职改办规定的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派专人将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一次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河北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不同的作者,不同的职称评定等级,不同的作者专业领域和地域单位,政策也不一样。所以职称评定条件是有区别的。河北省工程系列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学历和资格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参加职称全国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省级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二)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三)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编写完成三项以上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新产品(品种)开发,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3项以上;

(五)是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2项以上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人,或者是参与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5项以上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技术骨干;

(六)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建设面积50000亩以上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林业治理工程或自然保护区工程,并参与设计、施工、验收工作;或参与本领域面积50万亩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七)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全程参与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土地监测、预测预警、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规划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或繁育、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监测评估工作或主持本专业领域的专项技术工作;或参与编写水土保持、荒漠化和沙化监测、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调查、监测与评价、野生动物繁殖与繁育、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监测与评价等专题报告2份;

(八)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林业相关产业项目的项目设计或项目实施2项;

(九)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专业领域的大型科研项目或区域调查监测、规划设计项目;

(10)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过中等城市的城市生态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省级森林公园、中型景区、中型公园、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5项以上;

(十一)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三个以上城市森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咨询项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参与完成5项以上中型或相当规模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十二)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十三)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要设备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和信息化、制造技术等工作;

(十四)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林业行业RD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林业行业RD项目;

(十五)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林业及类似土木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作5项以上;

县级以下人员可以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为本县引进、示范和推广先进技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参与市级以上重大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在创新基层技术推广方式 *** 、培育社会化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基层技术骨干和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绩效结果的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或市(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人员定额为准);

(二)参与省重点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工作,并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以验收报告、专家评审和论证报告为准);

(3)参与主持林业科研、生产、经营、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通过创新解决2项以上技术难题,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以验收报告为准);

(4)获得本专业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

(5)编制中主要涉及的国家、省、地方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并已公布实施(以公布的参加人员名单为准);

县级以下人员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参加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在主要研究名单中);

(二)参与国家、省、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定、编制,并发布实施(以发布的参与人员名单为准);

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一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动词 (verb的缩写)论文和作品的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主编(前三名),出版过一个以上版本的专业学术著作;

(二)独立或作为之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

(3)撰写2份以上技术报告(包括: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本人直接承担的项目;

县级以下人员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二)撰写重大项目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或撰写2份以上技术培训材料,并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三)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技术讲座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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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2002修订)

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必须遵守本办法。

进口兽药的管理,依照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家畜家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有规定作用、用途、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河北省职称办法畜牧

(一)血清、菌(疫)苗和诊断液等兽用生物制品;

(二)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和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抗生素、生化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四)国家规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经营兽药,应当具备《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和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河北省职称办法畜牧

(一)配备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兽医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二)有与供应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库房和冷藏设备;

(三)有与供应和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设备。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分别依照《条例》、《细则》和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许可证。第八条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年检手续。未按期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持得继续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第九条 生产兽药,必须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兽药批准文号。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没有批准文号的兽药和假劣兽药。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禁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应当与动物诊疗室、剖检室分开设置,并保持清洁卫生。其冷藏设备内不得混放与兽用生物制品无关的物品。兼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应当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柜。第十三条 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

国家和本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划免疫病种所用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和紧急防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机构统一供应。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 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本场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有专职、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国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兽医专业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两年以上的兽医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本单位动物防疫工作;

(二)必须是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孵化场或存栏数达到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饲养场;

(三)具有与所需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储存、检测条件;

(四)具有购入验收、储存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凭中国兽药监察所核发的《允许销售通知书》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制品供应单位和取得自用资格的动物饲养场凭生产企业的《允许销售通知书》购入生物制品。第十六条 饲养、孵化家畜家禽等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家畜家禽等动物时,不得搭配兽用生物制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变相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第十七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应当依照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八条 除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不得在其他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标明该添加剂有预防和治疗家畜家禽等动物疾病的作用。第十九条 加有抗球虫药类、驱虫药类、抑菌促生长剂类、中草药类和微生态制剂类等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其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注明该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含量和使用注意事项。

加有酶制剂类、维生素类和微量元素类等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其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注明该饲料药添加剂品种的名称。

河北省人民 *** 关于修改《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一、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家规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二、第六条修改为:“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和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兽医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二)有与供应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库房和冷藏设备;

(三)有与供应和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设备。”三、第七条修改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分别依照《条例》、《细则》和省畜牧行政的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许可证。”四、删去第八条之一款中的“制剂”。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 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本场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有专职、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国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兽医专业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两年以上的兽医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本单位动物防疫工作;

(二)必须是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孵化场或存栏数达到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饲养场;

(三)具有与所需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储存、检测条件;

(四)具有购入验收、储存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五、删去第十一条。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禁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七、第十三条修改为:“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

国家和本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划免疫病种所用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和紧急防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机构统一供应。”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 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本场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有专职、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国家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兽医专业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两年以上的兽医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本单位动物防疫工作;

(二)必须是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孵化场或存栏数达到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饲养场;

(三)具有与所需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储存、检测条件;

(四)具有购入验收、储存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大专毕业的是什么职称?(急!急!急!)

1、执业兽医师证是开办私 *** 医站、宠物诊所的必备条件;

2、畜牧兽医师职称证是专业技术职务(有人事局职改办评审),与工资挂钩;

3、兽医职业资格证书由农业局、卫生局考试合格后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你可要持证上岗。

你自己开店的话是要考执业兽医师证

[河北省]河北省职称办法畜牧,河北省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