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河北林业职称评审答辩吗

各相关单位及申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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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部署,授权我局组建林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现将有关答辩评审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辩人员范围

答辩人员范围为经过材料审核、评前公示无异议,报省人社厅同意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答辩时间

2022年11月19日(星期六)

参评吉林省林业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2022年11月20日(星期日)

参评吉林省林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

详细名单见附件1。

三、答辩方式及程序

受疫情影响,本次职称答辩工作采用线上答辩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连线调试。各组参评人员在11月12日下午5点前添加指定微信号,参评人员添加微信后主动发送自己答辩日期、所在组别和答辩序号。

2.答辩环境检视。答辩当日参评人员等待工作人员远程视频连线,连线成功后,将手机缓慢旋转一周,确保答辩周围无人干扰。

3.持证答辩。参评人员向工作人员展示本人身份证,汇报自己序号和姓名,经确认身份后开始答辩。

 四、答辩相关要求

1.各单位及个人要高度重视本次答辩评审工作,务必将答辩通知内容传达到申报人本人。

2.请答辩人员仔细阅读此通知,答辩当天确保答辩空间环境独立、整洁和安静。答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务纪律,如发现答辩者非参评本人、答辩房间有其他人员或被举报弄虚作假被查实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取消答辩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答辩当天请答辩人员保持 *** 畅通,按照预计答辩时间段提前30分钟等待工作人员连线,连线3次不成功将顺延下一位答辩人员,连线未成功人员等待工作人员再次连线,期间不得主动发送语音或视频请求,以免干扰其他答辩人员占线答辩,故意干扰答辩工作的取消答辩资格。

[河北省]河北职称工作培训安排部署,河北2021职称工作意见

开展非公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工作

开展非公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工作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人才 *** 机构,相关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评价范围,创新评价机制,全面加强我市非公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经省职改办批准,开展2014年度非公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一、基本原则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专业、职称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的工程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绿色通道”评审取得的资格与通过正常评审取得的`资格有同等效力。“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依据我省制定的工程系列(专业)评审条件。

二、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工作或人事档案在我市人才 *** ,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非公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限制,只要符合我省规定的工程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均可到当地人才 *** 或职改部门申报。

三、申报条件

按照河北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评审工作继续执行对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重业绩、重能力、重创新的评价标准。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著作)适当放宽。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照现行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一步到位,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中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以上任职年限及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

四、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从事专业、实际工作需要等,经单位同意,本人可以申请参加非公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单位考核推荐。单位对申报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真审查、考核推荐,由单位汇总后集中申报。

(三)资格审查及推荐。市职改办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推荐到各专业评委会。

(四)专家评议和答辩。市职改部门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从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一般采取审查材料、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形式进行。

(五)审核批准。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通过“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市职改办下发批准文件并颁发资格证书。

五、时间安排

(一)2月下旬,召开非公有制职称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4年非公有制绿色通道职称工作。

(二)3月3日至4日在西配楼领取申报表格。

(三)3月20日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完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组卷、资格初审和申报推荐工作。

(四)3月24日至28日,完成中级申报材料的收取工作。(地点: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三楼会议室)。

(五)4月10日前,完成中级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申报推荐工作。

(六)4月20日前,完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七)5月20日前,完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文件发放及证书办理。

六、关于上报申报评审材料有关问题

为推动职称工作的高效、便捷,凡申报评审中级任职资格的人员,个人评审材料除申报评审表外,其余材料上报复印件。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把好之一关,对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交的各类原件要进行严格认真审查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评审工作结束后,个人申报材料不再退回,半年后自行消毁。

七、评审费用

按照河北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执行(冀价行费字200040号)文件要求。中级评审费(含资格审查费)160元/人。

八、其他未明确事宜,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申报评审中级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

2、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3、中级资格申报评审人数情况汇总表

4、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一览表

5、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急求:《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本格式附件!

河北省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河北省人民 ***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资格培训,推进职业资格培训有序开展,提高职业资格培训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培训的范围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含行业性鉴定考核规范或技术等级考核规范,下同),对全国统一鉴定(统考)职业、全省统一鉴定(统考)职业和日常鉴定职业中明确培训要求的培训(不含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培训),均列入本文件所称职业资格培训管理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承担相应职业资格培训条件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可申请承担相应职业的培训工作,经认定后统称职业资格培训机构。

二、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依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拟承担全国统一鉴定(统考)和全省统一鉴定(统考)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负责全省范围内拟承担日常鉴定职业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其中三级应为省鉴定职业);负责中、省直拟承担各类别、各职业及各等级相应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

2.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日常鉴定职业国家三级、四级、五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其中三级应为设区市鉴定职业),其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估认定等事项,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驻石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驻石以外的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设区市辖区内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二)申报程序。根据上述职责分工,对拟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的培训机构依以下程序申报:各设区市辖区和驻石以外中、省直拟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组织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初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驻石中、省直机构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对驻石中、省直机构和设区市推荐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申报规定的,即会同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实地评估。

(三)申报材料。拟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申报时应按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附件1)提交如下材料:

1、《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2);

2、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可行性报告;

3、法人资格证明、办学许可证、具有培训职能证明、专业设置证明、收费许可证等;

4、至少三名主要管理人员和拟聘用专 *** 教师的工作简历、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

5、与申请职业资格培训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培训教室和实习场地面积,设备设施清单,所列项目自有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等证明;

6、所申请职业的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教材;

7、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8、依法开展培训承诺书。

在本省跨区域培训,需经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机构编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核发《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附件3)并统一编号,有效期限两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编号设七位,前四位规定为:中、省直PX00,石家庄PX01,唐山PX02,秦皇岛PX03,邯郸PX04,邢台PX05,保定PX06,张家口PX07,承德PX08,廊坊PX09,沧州PX10,衡水PX11。后三位按顺序号排列。需增加培训职业或提高培训职业等级时,应履行申报程序。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及鉴定考试报名事宜。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三、职业资格培训的监管

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可采取不定期巡查、抽查、委托检查和公布举报 *** 等方式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广告审查。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拟发布的招生简章、通知等各类招生广告,须在发布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严禁违法广告、虚假宣传。

 (二)开班及结业备案。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学时等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严格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在培训开班前十个工作日内,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附件5),经审核后开班。培训结束后应组织结业考试,结业考试成绩应在《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结业考试结果”一栏中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结业考试合格者,发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资格培训统计工作,纳入《河北省职业培训统计表》统计范围,按规定报送省厅。

 (三)培训与鉴定考试环节相衔接。职业资格培训应与鉴定考试环节紧密衔接,经审核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已注明结业考试结果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和《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报参加鉴定考试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的审核资格资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或个人在办理鉴定资格报名审查、复核或在鉴定合格后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时,需提交以上相应资料,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连同其他应提交资料一并审验后,办理相应手续。

(四)年度登记。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建立年度登记制度。每年一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附件6)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并依据日常监管和实地检查等情况对其作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或撤销等基本评估。认定书有效期满前两月内,应提交有效期限内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换发认定书申请,连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一并作为有效期满换发认定书的必备资料。

(五)队伍建设。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应不少于三名管理人员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年度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证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建立职业资格培训师资队伍,经审查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具有《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

(六)责任追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反本文件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有其他违规的,按照日常监管职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规整改通知书》(附件7),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资质。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机关追究其责任。被撤销认定资质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或职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省厅将适时对全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规范清理,依据本文件规定条件、职责分工和申报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统一编号,切实使全省职业资格培训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会同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辖区内应由省厅认定的由设区市负责日常监管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汇总,由职业能力建设科(处)负责填写《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调查情况表》(附件8),于2012年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驻石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直接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报送。

联系人:秦立中 *** :0311-88616168

电子邮箱:qlz@he.lss.gov.cn

附件:1、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2、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

 3、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

 4、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

 5、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

 6、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

 7、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规整改通知书

 8、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调查情况表

河北2020年中级职称继续教育通知

除了通过考试,获得证书,最重要的还属于中级会计继续教育了,这个是每年都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对于首次参加到继续教育学习的小伙伴们,可能还不了解继续教育的学习有哪些形式,下面我们以河北为例一起来看看河北2020年中级职称继续教育通知吧!

河北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中直驻石各单位财务处: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现就开展2020年度省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北职称2021年评上的可副高挂钩了吗

按以往惯例河北职称工作培训安排部署,河北省一般于每年5月份以后召开全省职称工作会议河北职称工作培训安排部署,部署当年中、高级职称时间安排,届时,我们会通过 *** 公共平台传达省职称工作新政策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