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河北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微信号:ctkjcq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3月1日起,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作出调整。

河北省各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计发基数更高为1480元,包括石家庄、廊坊市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计发基数更低为1210元,包括顺平县、唐县等41个县。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核定领取3个月,计发比例为54%;满16年及以上的,核定领取24个月,计发比例为63%。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3月1日起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 核定领 取月数 基数 比例 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第1-12个月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1480 1420 1310 1210 满1年不满2年 3 54% 800 770 710 650 满2年不满3年 6 54% 800 770 710 650 满3年不满4年 9 54% 800 770 710 650 满4年不满5年 12 54% 800 770 710 650 满5年不满6年 13 59% 870 840 770 710 满6年不满7年 14 59% 870 840 770 710 满7年不满8年 15 59% 870 840 770 710 满8年不满9年 16 59% 870 840 770 710 满9年不满10年 17 59% 870 840 770 710 满10年不满11年 18 63% 930 900 830 760 满11年不满12年 19 63% 930 900 830 760 满12年不满13年 20 63% 930 900 830 760 满13年不满14年 21 63% 930 900 830 760 满14年不满15年 22 63% 930 900 830 760 满15年不满16年 23 63% 930 900 830 760 满16年及以上的 24 63% 930 900 830 760 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54%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3%核定失业保险金。

注:按更低工资一定比例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个位取零上调到十位数。

[河北省]河北省失业保险职称,河北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大学生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大学生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如下:

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河北省失业保险职称,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河北省失业保险职称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属于困难家庭,需要提交相关资料证明,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村干部处开证明盖章。

生源系我省户籍。

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困难家庭类型包括:

持《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更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双方失业的。生源地为城镇家庭,其父母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父母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等。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家庭。

单亲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须提供户口簿及相关证明等。

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须出具村或居委会相关证明。

家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有重症病人的,须出具医疗卫生机构证明、病案资料等;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出具鉴定证明等。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系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的城、乡家庭,须提供其低收入家庭证明。

大学生失业补助金申请材料: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局或人才所在当地工商银行卡一张(每个地区不一样)、 二寸照片两张(红底),需提供原件,还有《xx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表需要网上下载)

经办机构自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提出申请当月起计发失业补助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下属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共设23个内设机构,现列举如下:

(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 *** 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五)基金和财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 *** 、高级 *** 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 *** 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 *** 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 *** 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 *** 工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 *** 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