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职称作假的可以举报吗

可以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督举报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督举报,1、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查属实,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2、申报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评审简表或其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督举报他申报材料亲自或委托他人递交给学校职称评审推荐专家库成员。职称申报期间,严禁个人或单位向职称评审推荐专家库成员通过发短信、打 *** 、当面拜访、送材料等方式干扰职称评审工作,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查属实,取消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评。 3、学校各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和提交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在审核、推荐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不坚持原则和标准,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查属实,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4、评审推荐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接受申报人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得参与申报人安排的任何吃请。 5、评审推荐委员会成员在其本人或亲属参评职称时,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之回避。 6、评审推荐委员会成员如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查属实,取消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推荐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责任。 7、学校纪委和人事处对推荐评审工作全程监督,并及时受理有关职称评审的 *** 举报。凡实名提供确凿证据(文字、图片及音像等)的举报,一律进行严肃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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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师高级职称公示期间有时间人举报什么时候本人知道

你可能想问的是河北省教师高级职称公示期间如果有人举报,被举报人会在什么时候知道,大致在7-15天内就会有通报消息,被举报人就会知道。

注意如果有线索具体的 *** ,考察组会核实情况,情况真实就会通知本人,假的会告知举报人核实情况。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 *** 举报问题后,一般会区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经调查核实, *** 举报问题查无实据的,组织人事部门照常印发被举报人的任职通知,任职时间从党委(党组)会议决定之日起算;

2、经调查核实, *** 举报问题不属实,被举报人仅存在一般性缺点和不足,且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对被举报人的选拔任用依然有效,但要在任前谈话中予以指出和提醒教育;

3、 *** 举报问题基本属实,经党委(党组)复议决定是否予以任用;如构成违纪违法的,则终止其选拔任用,并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对 *** 举报问题短时间内无法得出结论的,暂缓提拔任用。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明属实的,由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复议后,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此后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河北省教育局投诉 *** 12391

0311—66005080。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

邮编:050051。

主要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党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督举报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承担高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三)指导全省高校意识形态和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督举报,指导和督促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在高校的贯彻落实。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省委做好高校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高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五)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全省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指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中小学德育课程教育教学。

(六)统筹管理教育系统人才工作。

(七)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八)负责直属专科院校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巡察工作。

(九)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一)负责基础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负责义务教育的协调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研究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政策,组织编写、审定基础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推进素质教育。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政策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地方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负责、指导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指导工作。

(十三)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拟订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政策。负责高校“双一流"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

(十四)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规划、指导高校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高校参与国家、省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各类科研项目,指导高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工作和科研成果管理及产学研结合等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六)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和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全省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统筹管理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归口管理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全省教师工作。贯彻落实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工作,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省教师教育工作,规划、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河北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教育系统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十)负责本系统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和内部审计,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政策,负责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二十一)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拟订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担河北省人民 *** 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拟订全省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对市县级 *** 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组织开展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承担河北省人民 *** 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指导全省老年教育工作。

(二十五)承办省委、省 *** 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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