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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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河北省]河北省乡镇职称改革文件,河北省职称评审改革

2016冀职改办发的06号文件在哪查找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冀职改办字[2006]196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使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现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有关规定作调整完善,即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免考(即可以不参加考试)、参考(即必须参加考试,但成绩不要求必须合格)、合格(即不但必须参加考试,而且成绩要达到合格水平)分别要求: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免考范围:

1.获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获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科免考中级,本科免考高级)。

4.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从非专业技术岗位到参评的专业技术岗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跨世纪人才工程之一层次人选和特殊技艺人才),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军队转业干部,首次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转评人员,转评前已通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参考范围:

1.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文博、电影放映、文学创作、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体育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从事地质勘察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县乡两级水利、林业、农业(包括种植业、农机、畜牧、农垦、水产)机构从事农业技术以及农业推广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县以下(不含县)农村乡、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除上述(一)、(二)项所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且成绩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合格标准。其中涉及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科目(模块)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合格标准,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研究确定。

2.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我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附表(附后)中任意两个科目(模块)的考试;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附表中任意三个科目(模块)的考试,并且同一编号的科目(模块)只能任选其一。

3.参加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发给省人事考试中心职称考试处印发的成绩通知单。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属参考范围的人员,考试成绩未达到国家或省规定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逾期自然失效。

(四)从2007年起,职称工作申报评审按照全省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的统一组织实施,不再等待当年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根据申报晋升的专业要求,自行选定适当年份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职改部门和考试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提高考试工作的科学性,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切实把“人事考试公正”工作品牌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表

有谁知道关于河北省职改办的专业职称资格证普查是怎么回事?谢谢回答,有追加分的

省职改办决定自2008年起,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开展更新换证工作;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我市将按照省职改办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专业技术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

一、普查登记范围

凡是在我市管辖的行政机关(含党、群、团)、各类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个体)工作,并获得过国家和我省、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含离休、退休),均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驻邯省、部单位委托我市代为评审、初聘确认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民营企业和农村中,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进行普查登记,不换发新版证书。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违反评审政策,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又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人员,其原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范围内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经我市职改办审核认定的,不在普查登记范围。

工人职称、政工职称不在普查登记范围。

二、证书更换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我市卫生专业微机测评试点考试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取得的“省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一律换发成2009年新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驻邯省、部单位委托我市代为评审、初聘确认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须换发新版证书。

三、组织领导

省职改办统一领导全省的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市职改办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各县(市、区) 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统筹安排,认真抓好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采集、数据录入、登记造册、材料汇总、资格审核、建档建库和证书换发的基础工作。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的初审单位,负责查阅档案、收集材料、采集信息、录入数据、登记造册和审核验证的具体工作。

在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工作,是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且关系到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化建设,关系到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们 *** 职能部门的决策和公信力。各县(市、区) 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力争一个不漏地普查登记,确保一个不错地建档建库,以保证全省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操作步骤

1、全市开会部署

市职改办召开全市职称工作会议,一并部署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省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

2、主管部门布置

全市部署以后,各县(市、区) 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向管辖、管理的基层单位开会布置,要组织到位,贯彻到位。

3、基层单位初审

初审单位要尽心尽责,传达到人,落实到人,抓紧查阅资料(文件、档案),收集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表格、证书),采集信息,录入数据,审核验证,填写表报,公示之后汇总上报到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复审

各县(市、区) 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对基层单位采集的信息、录入的数据、收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件、材料,和汇总的表报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审验。在公示之后,将本部门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一并汇总上报到市职改办,同时要借机建立起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5、市职改办审核

市职改办审核受理,将在11月底结束。各县(市、区) 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完成复审工作后,可以提前上报。

市职改办对各县(市、区) 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进行认真审核验证。在公示之后,将全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一并呈报省职改办审核;将全市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表报等,呈报省职改办备案;同时更规范更完善地建好邯郸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五、规定与说明

1、材料问题

(1)在全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审档换证工作的全过程中,各县(市、区) 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坚决打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审查出的假证书、假材料等一律扣留,不予登记和换证,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协助者的相关责任。

(2)普查登记所需表格,必须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规范填写。

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填写《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申报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填写和粘贴《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粘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专页》(附件五)一份,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彩色免冠近期照片(大一寸)二张。

基层单位要准确无误地填报《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汇总表》(附件三)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公示表》(附件四),并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提交材料目录》(附件一)的要求收集整理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3)按规定上报的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后要加盖公章。

(4)涂改、刮抹、污染、损毁的证书、材料、表格、资料等,原则上不予认可,但通过相关文件、资料能证明其正确性、准确性而不是故意弄虚作假的,可予以登记和换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编号,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中唯一有效的识别代码,故在普查登记中,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编号必须按照公安部新身份证编号(18位数字)的规定填报。没有更换新身份证的人员,可以从户口簿上查到自己的新身份证编号(18位数字),也可以通过户籍管理部门进一步确定。

(6)普查登记表格,可以从邯郸人事信息网上下载。表格纸张尺寸要求统一使用 A4 纸。

2、普查登记有关问题

(1)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只在民营、个体企业范围内有效。此次工作只进行普查登记,不换发新版证书。

注:符合现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申报改评或直接晋升。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改评或直接晋升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有效。

(2)在普查登记中,发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表(含考试登记表、初聘确认表)与资格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评审表的记载为准。

(3)按政策允许具有“双职称”的人员,只登记其与现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任职资格,另外的任职资格可作备案并可更换新版证书。

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评委会评审、不同专业职称考试)两个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只登记其与现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任职资格,另外的任职资格可作备案并可更换新版证书。

同系列(同专业评委会评审、同专业职称考试)而不同级别两个以上任职资格的,只登记更高级别的任职资格,其低级别的任职资格自行失效,不再登记也不更换新版证书。

(4)职称改评人员,按改评后的任职资格普查登记。改评前的任职资格自行失效,不再登记也不更换新版证书。

(5)初聘确认过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登记其与现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任职资格,另外初聘确认的任职资格自行失效,不再登记也不更换新版证书。

(6)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普查登记和换发证书,不得多头参加。发现多头参加者,将按弄虚作假追究责任。

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普查登记;参加了人事 *** 或办理了失业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档案存放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在民营企业保管档案的,民营企业可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通过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或驻地县(市、区)职改办)普查登记。

民办学校可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或驻地县(市、区)职改办)普查登记。

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职改办,申请普查登记。

3、更换证书有关问题

(1)从2009年7月1日起,河北省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正式启用;旧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停止使用。

(2)2009年新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设计 *** ;2009年新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统一设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造和伪造。

(3)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暂按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0]40号(邯价费字[2000]165号)文件规定执行,新版任职资格证书每本收费8元。

市职改办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一定要把收费问题上升到反腐倡廉、端正行风的高度来认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专业技术人员加收任何费用。

(4)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的内容,要求全部采用打印模式。手工填写不予加盖钢印;涂改、刮抹、污染、损毁的证书无效。

方城县职称改革2019年16号文件是什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查询方城县职称改革相关资料得知,方城县职称改革2019年16号文件是《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