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初级职称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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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初级职称评定需要的条件

评定职称需要的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评审

一、申报条件河北职称初聘摘要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助”

级。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

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助”级。

3、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

经考核合格,

可评定“员”

河北职称初聘摘要;取得“员”级职称并从事员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可评定

“助”级。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助”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中专

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大专毕业,取得

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助”级条件的人员。

注:

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

按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需材料及费用:

1、

《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河北省]河北职称初聘摘要,河北省职称初定

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官网入口地址

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官网入口地址:

关于职称信息录入的通知

根据《二一五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中“完成全省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的收集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的文件精神,我处将开展存档人员职称信息录入工作。

一、信息录入范围:

1、人事档案在我处存放的人事 *** 人员(以下简称“ *** 人员”)的职称信息;

2、 *** 人员现任职称信息,即更高级别职称信息需要录入;

3、 *** 人员的现任职称如果由外省评审取得或企业内部评审取得的,不在本次信息录入范围之内。

二、所需材料:

(一) 现任职称是通过我处上报各评委会并最终取得的(包含初聘、认定、换证、中级、高级、正高级)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

3、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

4、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

5、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 现任职称不是通过我处上报评审材料并最终取得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

3、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

4、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

5、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评审表或初聘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加骑缝章红头文件复印件(即现任职称审批通过文件)或者是取得职称的评审机构出具的证明(初聘)。

(三)现任职称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审计、统计、软考、卫生、翻译、2015年通信)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

3、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

4、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

5、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成绩网上查询页,加盖现单位章,

(四)如以单位名义集体录入职称信息,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单位名称 职称信息录入明细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各一份 《单位名称职称信息录入明细表》.xls。

三、信息录入流程

1、携带上述材料到我处登记基本信息;

2、到我处登记基本信息后次日,方可登录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本人详细职称信息; 点击查看 《河北省职称信息系统个人操作指南》.docx

3、我处审核后,再次登录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查看是否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表示职称信息录入成功;

4、审核未通过的,按照系统提示的未通过原因,修改后再次提交后等待审核,直到审核通过。

四、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6.05.31 (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温馨提示:

1、首次登录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个人界面后,请立即修改个人密码,以免他人登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信息录入、审核未通过期间档案请不要转出,以免影响信息审核。

3、以单位名义集体录入职称信息的请提前与我处预约,预约 *** 400-607-6006 ;

河北省中级职称评定需要什么?

中级职称评定条件河北职称初聘摘要

1、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河北职称初聘摘要,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河北职称初聘摘要,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河北职称初聘摘要,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河北职称初聘摘要,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扩展资料:

申报晋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水平能力测试由市职改办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凡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有法律、法令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参加推荐评审。评审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

河北省建筑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定的步骤,及涉及的相应表格内容应该如何填写,更好是有个范本,先谢谢了

这个是人事厅文件: 望采纳!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申报程序

一、申报评审范围

凡以下人员可直接向省建设厅职改办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属下列范围的人员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1、凡在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等省属人才中介机构办理了人事 *** ,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 *** ,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对象

在建设行业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 *** 、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给排水、燃气、城市路桥)、白蚁防治、园林工程、设备安装、建筑机械、暖通、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弱电、综合布线、安防设备)、建筑材料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也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离、退休专业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按“多师制”原则,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条件

1、技术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助理工程师:

(1)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取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三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五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2)取得职称计算机初级考试或建筑工程职称公共科目初级考试合格。

3、工程师:

(1)取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七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2)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考试中级合格证书或建筑工程职称公共科目中级考试合格。

4、非本专业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在前1.2.3条基础上增加两年工作时间。

5、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和条件,但长期在建设行业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川人发[2004]42号文有关条件,参加了申报职称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并经省人事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者,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报程序

凡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经办理人事 *** 的省属人才中介机构,签章推荐,并出具委托函,统一报送省建设厅职改办。

五、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1、全日制中、大专毕业生初聘技术员,本科生初聘助工,可直接填写《初聘表》;

2、专业职务晋升者按以下要求填报: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

(2)、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份(单位盖章);

(3)、任职期满考核表一份(申报技术员不要求); (4)、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任职资格通知批文(单位盖章)及复印件;

(6)、代表本人业务技术工作能力的总结或报告一份;

(7)、获奖、专利证书、发表文章等复印件一份(有则报,并加盖印章);

(8)、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参加培训、考试合格证或相应等级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9)、申报职称填报所需表格,请在本省建设厅网站上下载。

六、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申报单位及各行业协会(包括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对申报个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验审和核实,凡提供伪证、谎报成果、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将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查处。

河北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不同的作者,不同的职称评定等级,不同的作者专业领域和地域单位,政策也不一样。所以职称评定条件是有区别的。河北省工程系列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学历和资格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参加职称全国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省级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二)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级科技或工程项目;

(三)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编写完成三项以上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新产品(品种)开发,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3项以上;

(五)是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2项以上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人,或者是参与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5项以上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技术骨干;

(六)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建设面积50000亩以上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林业治理工程或自然保护区工程,并参与设计、施工、验收工作;或参与本领域面积50万亩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七)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全程参与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土地监测、预测预警、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规划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或繁育、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监测评估工作或主持本专业领域的专项技术工作;或参与编写水土保持、荒漠化和沙化监测、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调查、监测与评价、野生动物繁殖与繁育、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监测与评价等专题报告2份;

(八)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林业相关产业项目的项目设计或项目实施2项;

(九)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专业领域的大型科研项目或区域调查监测、规划设计项目;

(10)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过中等城市的城市生态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省级森林公园、中型景区、中型公园、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5项以上;

(十一)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三个以上城市森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咨询项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参与完成5项以上中型或相当规模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十二)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十三)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要设备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标准化和信息化、制造技术等工作;

(十四)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林业行业RD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林业行业RD项目;

(十五)作为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林业及类似土木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作5项以上;

县级以下人员可以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为本县引进、示范和推广先进技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参与市级以上重大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在创新基层技术推广方式 *** 、培育社会化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基层技术骨干和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绩效结果的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或市(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人员定额为准);

(二)参与省重点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工作,并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以验收报告、专家评审和论证报告为准);

(3)参与主持林业科研、生产、经营、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通过创新解决2项以上技术难题,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以验收报告为准);

(4)获得本专业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

(5)编制中主要涉及的国家、省、地方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并已公布实施(以公布的参加人员名单为准);

县级以下人员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参加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在主要研究名单中);

(二)参与国家、省、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定、编制,并发布实施(以发布的参与人员名单为准);

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一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动词 (verb的缩写)论文和作品的条件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主编(前三名),出版过一个以上版本的专业学术著作;

(二)独立或作为之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

(3)撰写2份以上技术报告(包括: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本人直接承担的项目;

县级以下人员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二)撰写重大项目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或撰写2份以上技术培训材料,并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三)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技术讲座3次以上。

很荣幸为大家解答。如果你觉得不错,请喜欢,收藏,关注我。如果您有类似的问题或看法,欢迎留言或私信我为您解答!

关于职称初聘

经济师属于国家统一考试,从93年以后就不可以直接初聘为助理职称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 [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原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智联 *** 日期: 2004-04-27

【法规分类号】 L35401199308

【标题】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93/01/06

【实施日期】 1993/01/06

【内容分类】 专业技术

【文号】 人职发(1993)1号

【题注】

【正文】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

济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 ***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1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之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于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年度的10月1日至31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考务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