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职称退休补助多少
正高职称的退休补助各省对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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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及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时表示,现在改革之一条是改制度模式,不再由本单位自己来直接发养老金,而改成社会化发放,待遇将更有保障。
本次改革明确,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执行新的待遇调整办法。对此,胡晓义解读称,这个问题涉及几个方面:之一,老人的待遇是不是有保障,这个回答是明确的,原来发多少钱还发多少钱,不会改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将来养老金调整的时候,还会跟着调整。第二,这个钱谁来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老人是不是单位发?现在的改革之一条是改制度模式,不再由本单位自己来直接发养老金,而改成社会化发放。对于所有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所要履行的责任,就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费,然后为职工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是由改革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再由本单位来发了,待遇更有保障。
胡晓义指出,各个单位差异很大,有的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非常高,比如老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很多,现在不堪重负。参加改革以后,实际上单位按照20%缴费、个人按照8%缴费,责任就尽到了,这些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际上减轻了负担。当然也有一些新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很少,原来光供养这几个退休人员花不了多少钱,但是现在按照20%+8
%缴费,实际一看拿出来的钱就比原来只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要拿得多,会增加现实的负担。但是抚养比要不断提高,就单位本身而言是纵向的财务平衡,对全社会而言是横向的财务平衡,实际上是为将来所有单位平衡这种负担打下了制度基础。
河北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金怎样调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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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文件要求,经省 *** 同意,现就2014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 *** 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5、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 *** 总体部署,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放到位。
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
2、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
3、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
4、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
5、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
2014年3月6
河北省高工退休待遇
河北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另一个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于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河北省实行的是“统筹城乡、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根据高级工程师在职期间的缴费情况以及退休时的工龄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养老金。具体来说,河北省高级工程师的养老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国家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设立的,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国家基本养老金是国家为退休人员提供的更低生活保障;补充养老金则是指除国家和企业年金外,由社会保险部门或者其他专门机构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障措施。具体的养老金计算标准和待遇发放政策,可以登录河北省人社厅官网或者河北省高级工程师协会官网查询。
除了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河北省还给予高级工程师一些其他的优惠政策。例如,符合条件的高级工程师可以享受免费体检、养老护理服务、养老金增加等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政策规定,具体政策以当地所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河北省职称八级退休补贴标准。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 *** 和 *** 350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2019企业退休工资新规定
经省人民 *** 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2)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女工人退休年龄的相关文件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06-02)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06-02)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另外,根据上面两份文件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1999年2月3日]规定: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 ***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999年3月9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 *** 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编者注:灵活方式就业的女性人员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仍然有一些地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女性,仍然按照年满50周岁退休,譬如青海省、四川省等地。 所以要特别注意所在地区的政策,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执行了灵活方式就业女性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规定。)
七、《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八、《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扩展资料: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同的省份有着不同的规定。各地区女职工退休年龄具体规定:
北京: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上海: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并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广东: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J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天津:
根据《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险〔1998〕328号):
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调整为操作岗位的,原则上应自劳动合同变更之日起,在操作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江苏:
根据《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
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即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湖北: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即: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内退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内退前所在岗位性质确定。
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湖南:
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4号):
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浙江: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陕西: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作岗位难以认定及内部退养的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6号):
女职工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并以选定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日为准,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河南:
根据《关于女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3〕50号):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是否是干部,应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来确定。凡档案记载模糊,无法确定本人身份的,或本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河北:
根据《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冀劳社办〔2005〕14号)
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工人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失业期间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在干部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未实现再就业,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人员,年龄须达到55周岁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安徽: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3〕169号):
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已经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且达到50周岁(含、下同)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
福建: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函〔2006〕180号):
对于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5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0周岁退休。
海南: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正)》:
企业女职工按照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内蒙古:
根据《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281号):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女职工,在干部(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干部岗位和工人岗位的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二、干部岗位、工人岗位难以确定的,经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在5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河北有关职称的退休文件,河北有关职称的退休文件是什么](/zb_users/upload/editor/water/2023-03-30/6424aa5ef2b61.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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