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称聘任有哪些规定

事业单位聘任工作主要依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和《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人社秘〔2010〕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三、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2、根据《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宣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各地、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依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完成人员定岗、定级、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3、对聘任存在的问题,可向单位纪检、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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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北职称聘用制度的意见,河北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办法

2021年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开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次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改革坚持服务发展,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满足经济行业对于专业人才的新需求。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坚持以用为本,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职称,明确不同层级职称名称。要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科学确定考试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一般实行专家评审;各级别考试全国统一组织,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依托自律规范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化人才评价;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四是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称评价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公平公正、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责令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评审专家、参评人员、工作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其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