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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进中学的条件?
A. 不是昆山户口的孩子在昆山上学需要什么条件
小学入学
入学政策
非本市常住居民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居住至少一年且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进入附近学校。
入学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到民办学校(含外来工子弟学校)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他们所在地区和城镇指定的公立学校注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 )父母双方在昆山居住两年或其中一方居住四年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
(2)随行子女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或者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 3 )如果父母双方都在昆山工作了一年或其中一方已经工作了两年,应提供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中学入学率
入学政策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有稳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小学毕业生在本市居住至少一年但未在本市注册。
入学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到民办学校(含外来工子弟学校)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所在地区和城镇指定的公立学校注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 )父母双方在昆山居住两年或其中一方居住四年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
(2)随行子女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或者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 3 )如果父母双方都在昆山工作了一年或其中一方已经工作了两年,应提供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幼儿园入学人数
入学政策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市有稳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在非本市居住一年以上,至少3岁的学龄儿童。
入学材料
对于不是城市永久居民的学龄儿童,监护人持有户籍簿、房产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有效疫苗接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幼儿园和学前教育护理中心注册。
拓展资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办证范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
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办证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B. 在上海读六年级想转到昆山读中学户口是昆山的请问需要什么条件
拿昆山的户口簿到所在地中学报名即可,
九年义务教育
,所在地学校没理由拒绝。
C. 江苏省昆山中学的办学条件
截至2014年12月昆山中学分为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和景观区。教学区由内3幢教学楼、3幢科学实验容楼以及图书馆、行政办公楼、艺术楼和国际交流中心组成;运动区由400米标准田径运动场、体育馆以及8片篮球场、4片排球场、4片羽毛球场、2片网球场组成;生活区由师生食堂以及6幢学生宿舍、1幢教师公寓组成。
江苏省昆山中学图书馆始建于1946 年。 2000年被评为江苏省一级图书馆。 1996 年,学校投入大量资金,建成了具有现代化设施、面目一新的图书馆大楼。 截至2014年12月学校有教职工238人,专任教师217人,昆山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0%,其中国培计划主持专家1人,教授级高级教师1人,特级教师4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4人,苏州市名教师6人,苏州市学科带头人19人。
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苏州市名教师:姜红珍。
特级教师:张红俊、沈为慧、缪林、陈炳飞。
苏州市名教师:王勇、胡福林。
D. 昆山二中的招生要求
昆山二中是按照学区划分入学,分为二类:
Ⅰ类:学生父母的独立合法固定居住地房产在本施教区内(共有房产不予认可)。
II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的户口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母并为唯一居住地在本施教区的。
其中:父母房产确认以当年6月30日之前获得的住宅房产证为准, 其它任何资料或者证明将不予认可。
E. 在昆山花桥上初中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教育局和各区镇划定的学校施教区,监护人持户口本、房产证、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施教区内的学校报名。
F. 外地学生转入昆山中学须要什么条件
有钱都好办
G. 2020年昆山秀峰中学入学条件
截止2018年,招生的条件如下:
1、应届小学毕业生
2、综合评定,择优录取,额满为止版。
昆山市秀峰中学创办于权 1998 年 8 月,是一所全日寄宿制的民办股份制初级中学。学校实行 24 小时寄宿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育。 学校坐落在昆山市区马鞍山北麓,校园占地面积 22088 余平方米,建筑面积 21800 平方米。学校现有 30 个教学班,教职工 160 多人,学生 1400 多名。
(7)昆山进中学的条件扩展阅读:
报名入学须知:
1、到学校 招生办公室 填写 “ 初一 新生报名登记表 ” (建议 家长先到秀峰中学网站 下载 表格, 填写好 “ 学生基本情况 ” 再 带到学校)。
2、报名时 ,请带好学生 小学阶段 的获奖证书原件以及证书复印件(请用 A4纸复印) 、 两张 1寸照片。
3、在昆就读的小学生 ,需要提供“昆山智慧教育云平台”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
4、报名时,请 领取 “秀峰中学 报名卡 ” 一张。
H. 在昆山上学,户口方面要什么条件呀
根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当年度报名截止日前持有本市住宅类房产证;
(2)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
(1)申请时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的;
(2)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报时社保处于缴费状态,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1)有本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有在昆法人登记证一年以上(2017年4月19日前)或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2017年4月19日前)且仍在经营。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有与居住登记信息一致的住宅类租住房屋。
第四条《积分入学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8)昆山进中学的条件扩展阅读
第十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申报日期为当年度3月20日至4月19日17时。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中国昆山网,点击“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窗口,按《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
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4月19日为止。
第十一条 新市民积分入学申请管理由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入学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及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3月20日至4月19日17时内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提交至所在地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管理窗口。
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户籍相关证明。
2.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住宅类房产证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不同学段、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类房产证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4.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法人登记证(2017年4月19日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4月19日前)且仍在经营。
5.计划生育证明按以下情况提供材料
(1)两孩及以下提供户籍地乡级卫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需使用统一规定格式)。
(2)三孩及以上提供户籍地县级卫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需使用统一规定格式)。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或学历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I. 昆山小学升兵希中学需要什么条件
兵希中学不挂网公布此类信息。
如有合法需要,
可直接询问学校办公室、教务处。
金猴献瑞,吉星临门。
祝你好运。
J. 外地人在昆山上小学可以直接上初中吗,可以上哪些初中
外地人在昆山可以上初中
根据“就近入学人户一致”政策,孩子应该在居住地所属片区的学校入学,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 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 ***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10)昆山进中学的条件扩展阅读
就近入学条件:
1、凡2012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接收2018年8月31日前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登记报名须提供:
①《居民户口簿》;
②《房屋所有(产)权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预防接种证》。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登记报名须提供:
①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原籍《居民户口簿》;
②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2017年4月30日前办理);
③进城务工人员有效《劳动合同》及个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2018年4月30日前
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上有效《营业执照》(2017年4月30日前办理);
④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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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号公告公布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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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 *** 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干部。
实行承包的单位,应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承包内容。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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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药具需求上报后怎么领取
使用避孕药具18年河北药具职称报名的育龄群众可到居住地所在村、街道、社区18年河北药具职称报名的计生服务室及乡镇计生服务所免费领取避孕药具,每次可领3个月的用量。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1997/09/03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 *** 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 *** 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县以下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不作20年以上,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增加5%退休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 *** 根据本条例有关生育规定和上级 *** 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各基层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计划指标和人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 *** 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实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 *** 加强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做到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按规定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用的经费。
第三章 生 育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必须服从当地人口出生计划,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地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八)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九)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一)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二)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 *** 批准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应当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严禁一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问隔。
第十六条 经批准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取照顾二胎生育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 *** 制定。
第十七条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之一个子女的,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和之一个子女是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职工,由市(地区)计划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被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生育证》。
育龄夫妻的管理单位应当同育龄夫妻签定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八条 遗弃、溺害、买卖、藏匿、送养婴幼儿的,不再安排生育。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怀孕后元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其《生育证》作废,并不再照顾生育。
第十九条 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公民结婚和生育应当进行婚前和产前检查,接受优生指导。
禁止患有能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
第四章 节 育
第二十条 凡未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必须落实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检查。
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给其配偶7至10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在上述假期内,照发标准工资,视为全勤,不影响全勤奖;村民可以由所在乡对才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使用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按国家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卫生医疗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根据条件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实施节育手术和治疗手术并发症。节育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除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需要在指定医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个体行医者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
第二十四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检查,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对待;村民、城镇居民由所在基层单位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和资助,当地有关部门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符合救济条件的给予社会救济。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 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之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村民,由省人民 *** 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5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适当给予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来源和奖励办怯,由省人民 *** 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独生子女人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给予照顾。
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照顾。
分配住房、宅基地,城乡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在同等条件下照顾独生子女父母。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按不低于本人一年的工资总额征收;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金额征收;城镇无业居民,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金额征收;村民,按不低于本村上年度人均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按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50%至100%;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足法定婚龄同居而非法生育之一个子女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征收,并且不准按第十四条规定再照顾生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征收。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从生育年度起至批准生育的年度止,年分别按本人两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按子女数比照前款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而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享受有关生育的劳保福利待遇,因计划外生育造成住房和生活困难的不予照顾;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人口计划指标或者统计数字不实的地方和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每出现一名计划外生育,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况对单位领导人和主管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因领导失职而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和单位,对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给予降级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扣发20%的补贴;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撤职以上的行政处分。
对谎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弄虚作假应付考核检查、非法印制或者滥发计划生育证件的领导人、当事人,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非法出具婚育证明、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假做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个体行医者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例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个体行医者同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行为造成他人生育的,除对生育者按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对当事人给予与生育者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每例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故不按要求接受季普查的,每推迟一天处以5元至20元的罚款;无故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或者补救措施的,每推迟一天处以10元至40元的罚款;
(三)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隐匿场所或者私自实施催产、引产、剖腹产手术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例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虐待女孩或者生育女孩母亲的;
(二)遗弃、溺害、买卖婴幼儿的;
(三)干涉、阻碍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五)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六)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的;
(七)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乡镇人民 *** 、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只能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省人民 ***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或者本数在内。
第四十条 省人民 *** 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市、县。自治县人民 *** 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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