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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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河北人事局职称考试,便捷高效回应群众关切,减轻基层负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开通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会征集四个方面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河北人事局职称考试的问题线索;二是 *** 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三是因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困扰的问题线索;四是改进 *** 工作的意见建议。
企业和群众可以登录中国 *** 网()或下载国务院客户端,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专栏,也可以关注中国 *** 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小程序提供线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处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督查。经查证属实、较为典型的问题,将予以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 *** 工作报告》明确部署实施“互联网+督查”,既是顺应******发展要求、改进优化督查方式、减轻基层负担的积极探索,也是深化“开门搞督查”理念、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建设服务型 *** 的重要举措。依托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将有效整合督查力量和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督查线索网上实时收集、云端智能分析、线上分类处理、线下督查整改,形成统筹、规范、便捷、高效的常态化督查新格局。这既有利于更加全面精准地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难点堵点问题,促进党和 *** 的利企惠民政策落地见效,又有助于压减集中督查次数,提高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河北人事考试中心 ***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原河北人事考试中心) *** 如下:
1、职称考试处(中省直考区): 83824748、83834743;
2、录用聘用考试处: 83817978、83808508;
3、工人培训考试处: 83831363;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现有四个业务处:综合处、录用聘用考试处、职称考试处、工人培训考试处。地址:石家庄市师范街172号,邮编:050051。
扩展资料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探讨人事考试工作规律,发展人事考试理论,开展人事考试试题、试卷的统计分析、质量评估及考试命题、考务业务的技术研究工作。推进人事测试技术创新。
2、根据人事考试政策法规和国家、省人社行政机构关于人事考试工作的规划和安排,研究拟定各类人事考试考务实施办法、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则。
3、根据国家和我省人社行政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开展各类人事考试题库建设,组织编写(制)培训教材、考试大纲、考试用书、辅导教材和考试软件,经省人社厅审核通过后,负责征订、发行工作。
4、按照人事行政机构确定的报名条件组织相关人事考试的报名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和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5、根据人事考试工作方案,负责人事考试命题、制卷、考场设置、考生组织、监考、阅卷、成绩登统等具体考务工作。
6、根据人事考试的有关程序,向人事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考试成绩或合格人员名单,公布考试成绩或考试合格人选,会同厅内有关处室发放相关证书。
7、开展国家、省际之间人事考试的交流与合作。
8、负责考试合格人员的建档和后续管理工作。
9、协调指导全省人事系统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
10、完成省人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河北省人事考试局简介
河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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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考试局是隶属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事业单位。负责河北省机关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笔试、面试等项考试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项职称考试工作;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信息:
地址:石家庄市师范街172号。
邮政编码:050051
参考乘车路线:25路; 39路; 48路; 78路; 81路; 93路; 107路; 311路; 312路; 旅游2路 师范街南口站下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省人事考试网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咨询 ***
国家公务员考试发布: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各省市人事考试机构咨询 *** ,2018年11月7日至12月2日,工作日8:30-17:00 ,广大考生报考过程中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咨询 ***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 0311-83817978、83808508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172号
河北省城市规划师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
冀人考发[2015]46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规划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1号)的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举行,考点设在石家庄。各市要严格按照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2015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至8月3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8月3日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到各市规划局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并缴纳考试费。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资格初审工作完成后各市规划局汇总考生报名材料,到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报名并缴纳报名费及考务费用,即完成报名;同时填写汇总表(附件3),于8月15日前将汇总表以及按汇总表格式形成的Excel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证明、累计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要认真做好资格复审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8月9日前汇总上报部分科目免试表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复印件进行免试资格复审,8月15日前反馈复审结果。考试结束后,上报合格人员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各1份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规定处理。
各市考试中心于8月17日前完成如下网站后台管理工作:1、修改报考人员的错误信息;2、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已交费的报考人员进行收费状态确认。
三、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和规划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报名组织等各项工作。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市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四、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城市规划原理(客观题)、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市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取 *** 阅卷,全国统一组织实施。
请监考老师务必在开考前提醒考生: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根据计价格[2000]546号和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70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由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收龋
另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考生另交考试费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由各市规划局统一收取后上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七、考试教材的征订及考前培训安排等有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通知。
八、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九、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附件:
1、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 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3、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综合处 2015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1
2015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15年7月12日至8月3日
网上采集报考信息
8月9日前
上报免试表、免试材料
8月15日前
反馈免试材料复审结果
各市规划局将汇总表及按汇总表格式形成的Excel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8月17日前
完成网站后台管理工作
考
试
时
间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12月21日前
公布考试成绩
附件2
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姓名
档案号
报名序号
照
片
身份证号
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工作单位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联系 ***
邮编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建设规划
部门
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各市考试中心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⑴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⑵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⑴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⑵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凡符合上述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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