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如何评职称(专业技术职务)?
培训机构的介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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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资格证算职称么?严格来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是不算职称的。很多人选择参加培训考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三级人力资源资格证是国家认证的劳动技能等级,全国企业都会认可。有了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应聘职位底气足了不少。不过有一个问题可能大家不了解,那就是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属于职称。
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不属于职称,而是属于劳动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 *** 、高级 *** 共五个等级。 职称证书是由人事部门颁发的,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共四个等级。人力资源职称考试职业等级划分为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也称为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也称为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属于高级技能,所以是劳动技能等级。所以说,三才告诉我们人力资源管人力资源资格证是不算职称的,属于技术含量高的劳动技能等级。
当我们看完了上述三才培训机构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的相关介绍之后,我们或许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算不算的上是职称有了一定的认识。总之,人力资源资格证的含金量还是很大的,它代表的是我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与能力。所以说,报考人力资源资格证必须去专业的培训机构经过专门培训才能帮我们顺利考取。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称等级是什么啊
法律执业资格 只是一个资格证书河北省司法厅职称,是没有职称等级河北省司法厅职称的。
而职称登记需要职称考试河北省司法厅职称, 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是两个概念。
实习满一年后是四级律师。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怎么样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怎么样如下:
学校环境优雅,建筑面积大,重视学生心理问题,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改正其不足。努力完备学校设施,重视学生德才,学校环境氛围较好,校园活动丰富,可以给学生一个显示自我能力的机会,让学生开阔视野。 宿舍是是6人间,带独立卫浴,挺不错的。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隶属于河北省司法厅,是一所公办全日制警察、法律类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因为同学都要着制服上课,所以每个同学都很精神,感觉学习起来也有劲了,社团活动也很丰富。老师们都经验丰富,能够带给我们很多课本上没有的知识。
学校为司法厅直属院校,师资还是不错的,校园很大,管理不错。学生们穿上制服就是有吸引力。一个面积很大的学院,绿化做的特别好。
学校现有教职工363人,其中校内专任教师236人,教授25人。校内专任教师中,正高级职称25 人,副高级职称70人,中级职称85人,初级及其他职称30人,其中取得硕士学位的有143人,博士学位3人。学院选拔聘任16名专业带头人、组建16个专业教学团队。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 *** 附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一、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联系 *** 和联系方式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联系 *** 为:0310-178382、0310-3178362,该校联系地址为中国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515号、邮编为056004。
二、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介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河北省人民 *** 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国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河北省司法厅主办。学院前身为河北司法学校、河北警官学校和河北政法函授大学,2004年1月经省 *** 和教育部批准正式组建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院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邯郸,河北省会设石家庄校区,总占地面积927亩。校园环境幽雅,教学、生活设施完善,有独具警院特色的司法鉴定中心、实弹射击馆、警体训练馆、机动车驾驶训练场以及模拟法庭、远程视频教学中心、计算机教室、英语语音教室等完备的教学、实训设施,另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80余个,学院图书馆图书种类齐全,订阅报刊700余种,藏书种类覆盖全院各专业,专业图书占馆藏数量的60%。设有刑事执行系、刑事侦查系、法律系、司法事务系、信息技术部、继续教育 部等系部。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政治素质优良、专业水平较高、职称结构科学、年龄梯次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有专任教师214人(教授25人、副教授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6人),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117人,具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双师”素质教师128人。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完备,设施先进。先后建立了多家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并进行了大量资金投入,很多实验、实训设备在国内和省内处于领先水平,满足了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既承担着学院实训基地教学工作任务,又承担着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双重职能,自开放对外服务以来,鉴定结果被司法机关采信率达到100%,获得司法部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更高等级满意度评价。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教育培训中心设在该院,
承担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以及干警在职业务培训任务。此外,河北省法学教育协会、河北省法学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河北省法学会社区矫正研究会和河北省国家司法考试研究中心等省级研究基地也由学院承办。其中,社区矫正领域的学术研究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并在国内享有一定知名度。
学院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规划建设雄安新区战略决策和建设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对人才培养工作的需求,优化专业结构,培育专业集群,确立了以警察类专业为龙头、以应用法律类专业为支撑、以信息技术类专业为补充、以社会服务类专业为新的增长点的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现有招生专业17个,刑事执行和刑事侦查技术两个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建设重点专业。
近年来,在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的关心支持下,在我省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每年招录人民警察工作中,定向为学院涉警特色专业的职位数量逐年增加比例,使一大批优秀毕业生通过选拔考试陆续进入人民警察队伍,已成为河北省后备警务人才培养基地。学院注重师生警察素质的养成,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有关条令和预备警官的职业规范对学生进行警务化管理,实行一日生活制度,积淀形成了厚德明法、尚武崇文的警院文化。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活动需要所作的鉴定。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业自律。
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六条 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
(二)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第八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和复审,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第九条 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按行业分设若干专家鉴定委员会。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受理省内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承担省内复核性司法鉴定。第十条 省人民 *** 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以及为保外就医者开具医学证明。
省人民 *** 对其指定的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并可根据审查结果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人员名册。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其司法鉴定资格,并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证书:
(一)具有所从事专业执业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查验现场、查阅鉴定必需的案卷,询问与鉴定相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
(三)对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其职责范围、技术能力的鉴定不予受理;
(四)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五)对侵犯鉴定人独立鉴定权的行为提出控告;
(六)按规定获取鉴定报酬;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进行鉴定,并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二)对鉴定结论负责;
(三)依法出庭作证;
(四)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五)妥善保管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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